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我开车的时候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让一名交警来处理这起事故。我想了解一下,是事故比较轻微就可以吗,还是有其他特定的条件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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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部分情况下是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进行处理的。 首先,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即“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的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它能提高处理效率,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可以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外,对于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在这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中,是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来处理的。因为这类事故通常事实相对清楚、责任明确、损失较小,一名有专业能力的交通警察足以完成现场勘查、责任认定等工作,这样既能及时解决事故,又能合理分配警力资源。 总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移动的事故,以及伤势轻微且各方同意用简易程序的伤人事故,都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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