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些属于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呢?


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体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和社会治理理念,对后世法律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以下为你介绍西周一些重要的定罪量刑原则。 首先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年老体弱之人以及年幼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罚。西周时期认为,这些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不成熟或衰退,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有限。比如《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意思就是八十、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的孩童,即便犯了死罪也不施加刑罚。这体现了西周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人道主义精神。 其次是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将故意犯罪称为“非眚”,过失犯罪称为“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在量刑时,故意和惯犯要从重处罚,过失和偶犯则从轻处理。《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意思是有人犯了小罪,但却是故意且惯犯,那不可不杀;有人犯了大罪,但属于偶犯且是过失造成的,就可不杀。这一原则反映了西周对犯罪主观因素的重视。 再者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当案件存在疑问、难以定罪时,采取从轻处罚或者赦免的办法。西周通过“三刺”制度来处理疑案,“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是否有罪以及如何量刑。这一原则体现了西周慎刑的思想。 还有宽严适中原则。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强调“中道”“中罚”“中正” ,就是要求司法官量刑时做到不偏不倚、不轻不重,刑罚适中。这反映了西周统治者追求一种和谐、公正的司法状态。 最后是因地、因时制宜原则。西周统治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适用法律。《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就是说治理新建立的国家,用轻缓的刑罚;治理和平的国家,用适中的刑罚;治理动乱的国家,用严厉的刑罚。这体现了西周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