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代定罪量刑通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唐代定罪量刑通例是唐代法律体系中关于如何判定犯罪以及确定刑罚的一系列通用规则和原则,这些通例在《唐律疏议》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它对规范唐代的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是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指的是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失误或者过失而导致的犯罪。这种犯罪并非出于官员的个人私利,处罚相对较轻。例如,官员在处理政务时因判断失误但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而私罪则是官员为了个人私利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在非执行公务时犯罪,处罚相对较重。依据《唐律疏议》,在量刑上会对公罪和私罪有所区别对待,目的是鼓励官员积极履行职责,同时惩治以权谋私的行为。 其次是自首减免刑罚。唐代法律规定,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官府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过,对于一些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如损伤人身、盗窃违禁物品等,不适用自首免罪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同样在《唐律疏议》中,其意义在于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减少司法成本,同时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再者是类推原则。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时,唐代采用类推的方法来定罪量刑。具体来说,是“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指的是如果法律规定某一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比它轻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犯罪;“举轻以明重”则是如果法律规定某一轻微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比它严重的行为更应构成犯罪。这在《唐律疏议》中有具体的案例和解释,类推原则的运用使唐代法律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情况时能够更加灵活地适用。 还有共犯的处理。唐代对于共同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以造意者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为从犯,处罚相对较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人共同犯罪,只处罚尊长;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无论是否造意,都以首犯论处。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法律对不同身份、不同情况的共犯区别对待的原则,其依据也来自于《唐律疏议》,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是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化外人”指的是唐代以外的外国人。根据唐代法律,同一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犯罪,按照其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犯罪,或者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犯罪,则按照唐律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唐代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既尊重外国法律,又维护本国法律权威的原则,《唐律疏议》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反映了唐代开放的对外政策和先进的法律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