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父亲立下两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我父亲先后立下了两份遗嘱,内容不太一样。现在他去世了,家里人因为这两份遗嘱起了争执,不知道该以哪份为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面对这种两份遗嘱的情况,到底哪份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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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父亲立下两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嘱的基本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有明确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当存在两份遗嘱时,要判断哪份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果其中一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有效的那份遗嘱将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 如果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就要看遗嘱内容是否存在抵触。若两份遗嘱内容没有抵触,那么两份遗嘱都有效,可以按照各自的内容执行。若内容存在抵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应以最后所立的那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遗嘱涉及到必留份问题,即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最后一份遗嘱是符合法定形式且是最后所立,但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总之,在处理父亲两份遗嘱效力问题时,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内容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家庭内部无法就遗嘱效力和遗产分配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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