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我爷爷生前先后立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有些地方相互冲突,现在家里人因为这两份遗嘱的执行问题产生了分歧,不知道该以哪份遗嘱为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展开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立下多份遗嘱,而当这些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时,确定哪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了关键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有多种,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通常以公证遗嘱为准。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现在不再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遗嘱人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自己对财产分配等事项的想法。 例如,甲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甲觉得小儿子对自己照顾更多,又立了一份打印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儿子。那么,在甲去世后,如果这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应该以最后立的打印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所以,当遇到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时,我们要先确定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等事项。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也能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变化。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