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怎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主要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规定。 简单来说,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中双方约定要履行义务和接受义务履行的地点,在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中,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哪个法院对这个案子有管辖权。 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这一点很好理解,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地点,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就以这个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就是该条第一款的明确表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里所说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就是说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给钱的事儿。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乙应该给甲货款,但是乙没给,甲起诉乙要货款,这种情况下,甲就是接收货币一方,甲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这依据的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像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等,那么不动产在什么地方,合同履行地就是哪里。 比如,买卖一套位于北京的房子,那么北京就是合同履行地。 这依据的同样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除了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情况,负责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乙负责给甲加工一批零件,那么乙就是履行义务一方,乙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这也是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那种合同,交易在哪里进行的,哪里就是合同履行地。 比如,在一个农贸市场里买了一些水果,当时就付了钱拿走了水果,那么这个农贸市场就是合同履行地。 这同样是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根本就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那么就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这个案子。 这依据的是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于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非常关键,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