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由谁申请?
我遇到了一个和留置案件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法律程序里,留置案件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或者什么人来提出申请的。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这样我就能更清楚整个事情的流程和相关责任主体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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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留置案件的申请主体是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情形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具体来说,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所以,留置案件的申请主体是监察机关,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也是为了确保留置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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