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移送由谁批准?
我公司最近遇到一个涉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想把这个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但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谁来批准这个移送程序。我想了解一下,在涉税案件移送方面,批准人员是如何规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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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移送的批准人员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先了解一下涉税案件移送,它指的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程序。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就是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涉税案件移送的批准人员通常是税务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移送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处于比较高的决策层面,他们能够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从整体和宏观的角度判断是否应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也有利于防止随意移送或者不移送案件的情况发生,维护了税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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