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它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又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则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又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