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费用的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行政诉讼费用。简单来说,行政诉讼费用就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费用,它包括案件受理费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是确定行政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胜诉了,正常情况下被告要承担诉讼费用;要是被告胜诉,通常就是原告承担费用。比如,张三起诉某行政机关,最终法院判决张三胜诉,那么该行政机关就要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并非只有一方完全胜诉或败诉这种简单情形。当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例如,李四起诉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行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不合法,那么法院就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李四和行政机关各自承担多少诉讼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假如有多个原告共同起诉一个行政机关,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这时法院就会综合考虑每个原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来确定他们各自要承担的费用。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费用承担方式。例如,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不能像对案件判决结果一样直接上诉,不过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总之,行政诉讼费用的承担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审理结果来确定的,以保证公平合理地分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