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要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下面将详细为您讲解。 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参与房屋租赁的双方都要能够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比如,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签订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他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意思表示真实。这就是说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例如,房东不能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重大问题,像房屋漏水等情况,诱使租客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租客的意思表示就不真实,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房屋租赁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出租的房屋不能是违章建筑,如果将违章建筑出租,那么这种租赁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关于合同的形式,虽然《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这并不意味着口头租赁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只是在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更容易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和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同时要注意合同形式在不同情况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