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上老人猝死由谁承担责任?


在探讨公交上老人猝死由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判断责任归属时,通常要考量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因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接下来,分不同情况分析责任承担方。 如果老人的猝死是因为自身身体原因,且公交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过错行为,比如公交司机正常行驶,没有急刹车、剧烈晃动等不当操作,乘务人员也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像拨打急救电话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与公交公司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就好比一个人在家中因为自身疾病突然离世,不能要求周围的邻居承担责任一样。 然而,如果公交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导致老人猝死,公交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责任。例如,公交司机为了赶时间频繁急刹车,使老人受到剧烈颠簸,诱发了老人的心脏病等疾病,最终导致猝死。这种情况下,公交司机的不当操作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要是同行人有过错,比如同行的家人明明知道老人有严重的心脏病,却没有携带必要的急救药品,在老人发病时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从而导致老人猝死。那么同行人可能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负有一定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总之,公交上老人猝死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