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我在开车的时候,突然有个小孩冲到马路上,为了避免撞到他,我急打方向盘,结果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车子受损严重。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因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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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不得已损害了较小的利益。 关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分情况来详细解释。第一种情况,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假如有一个人在仓库旁边违规吸烟,引发了火灾,你为了避免火势蔓延到自己家,推倒了自家和仓库之间的一堵墙。这种情况下,造成自家墙被推倒的损害,就应该由那个违规吸烟引发火灾的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的行为是导致险情发生的根源。 第二种情况,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比如发生地震,为了躲避地震冲进旁边一家店铺,导致店铺里一些物品损坏。这种情况下,避险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可以给予店铺适当的补偿。这是考虑到虽然避险人没有过错,但店铺确实遭受了损失。 第三种情况,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就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为了躲避一只小狗的追赶,直接把旁边价值很高的古董花瓶打碎,而实际上有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可以躲避小狗,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那么避险人就需要对花瓶的损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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