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灭火器过期后承担费用的主体是谁?


在探讨小区灭火器过期后承担费用的主体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和责任。一般来说,维护小区的公共安全设施正常运行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内容。 如果小区已经聘请了物业服务企业,且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规定了物业有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的义务,那么当灭火器过期时,费用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因为物业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小区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是其职责所在。这也是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安全。 然而,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相关义务,或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小区没有聘请物业进行管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的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可能需要共同承担更换灭火器的费用。一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商议费用的分摊方式,例如从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公共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灭火器属于公共消防设施,符合使用该基金的条件。 此外,如果灭火器过期是由于人为损坏导致提前过期,那么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比如某个业主不小心损坏了灭火器,使其提前过期,那么该业主就有责任承担更换灭火器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