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破产后债务由谁承担?
我所在的集团公司宣布破产了,我很担心自己作为员工的工资能否拿到,也不清楚集团欠供应商的货款等债务该由谁来偿还。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集团破产后这些债务到底是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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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破产后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白“集团”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指的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在法律上,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会由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接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对于集团中的各个独立法人企业,它们各自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集团旗下的某个子公司破产,那么该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来偿还债务,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存在母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等特殊情况。 当企业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所以,集团破产后,一般是由各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用自身的财产来承担债务,并且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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