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关系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委托别人帮我处理一些事务,现在事情处理完了,出现了一些后果和纠纷,我不太清楚这些法律后果到底该由我来承担,还是由受托人来承担,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委托关系的法律后果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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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委托关系是指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为其处理特定事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关于委托关系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就好比你委托朋友帮你去买东西,朋友按照你的要求和授权去购买,那么购买行为产生的相关后果,比如商品的质量问题、付款义务等,都是由你这个委托人来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然而,如果受托人超越了委托权限实施行为,并且没有得到委托人的追认,那么超越权限部分的法律后果通常由受托人自己承担。比如你只让朋友买100元以内的商品,结果他买了价值200元的商品,超出100元的部分,如果没有得到你的同意,那么这部分后果就由朋友自己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另外,如果受托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他们要一起对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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