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拆迁合同纠纷的损失由谁承担?


在处理门面转让拆迁合同纠纷中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门面转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合同条款来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遇到拆迁等特殊情况时损失的承担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就是有效的。 然而,很多时候合同可能没有对拆迁情况作出明确约定。这时,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来判断。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过错原则则是指谁有过错,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转让方在转让门面时,明知即将拆迁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那么转让方就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承担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因为转让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受让方作出了错误的决策。 如果转让方也不知道即将拆迁的消息,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可能需要双方共同分担损失。例如,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退还部分转让费用,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另外,拆迁补偿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拆迁补偿通常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等的补偿。如果受让方作为实际经营人,在拆迁过程中有合法的经营损失、搬迁费用等,根据相关的拆迁法规和政策,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总之,在门面转让拆迁合同纠纷中,损失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双方的过错情况以及拆迁补偿政策等因素。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