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两个孩子相撞碰伤,责任由谁承担?


在学校里两个孩子相撞碰伤,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还没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来处理复杂的事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还不完全成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两个孩子在相撞事件中有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了对方受伤,孩子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孩子A和孩子B相撞,孩子A受伤了,若经判定孩子B存在过错,那么孩子B的监护人就要对孩子A的受伤负责,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学校的责任,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学校相撞碰伤,学校默认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例如学校在日常教学中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课间也安排了足够的老师进行巡查等。 而根据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学校只有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比如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安全引导,或者在事发时老师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等情况。 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相撞事件发生的具体场景,如果是在课间休息时,孩子们正常玩耍过程中不小心相撞,和在体育课上老师没有正确指导导致的相撞,责任的划分可能会有所不同。还要看学校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在事件发生后学校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等。所以,当遇到两个孩子在学校相撞碰伤的情况,要根据孩子的年龄、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等,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