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孩在学校玩耍受伤是谁的责任?


在探讨两个小孩在学校玩耍受伤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的是民事责任能力这个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我国,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受伤的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学校通常要担责,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比如学校提供监控视频,证明老师已经多次提醒学生不能进行危险的玩耍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等。 如果受伤的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要受伤孩子的家长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例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导致孩子在玩耍时受伤等情况。 另外,如果是因为对方小孩的过错导致受伤,那么对方小孩的监护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比如对方小孩故意推搡导致自己孩子受伤,对方小孩的家长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确定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职责以及对方小孩是否有过错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