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两个小孩相撞一方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我家孩子在学校和另一个小孩相撞,结果我家孩子受伤了。这种在学校里两个小孩相撞导致一方受伤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责任该怎么划分,是对方小孩家长负责,还是学校也有责任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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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在校期间两个小孩相撞导致一方受伤的情况中,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从民事责任的概念来说,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这类事件里,确定谁来承担责任,就是要判断谁违反了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两个小孩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那么相撞导致一方受伤,实施碰撞行为小孩的监护人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方孩子的家长可以要求对方孩子的家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同时,学校是否担责也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例如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校园活动中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进行管理等,那么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比如有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事发时有老师在现场且已经及时采取了措施等,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总之,在确定责任承担时,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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