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由谁来承担?


在交通事故当中,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赔偿到底由谁来承担。首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基本的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例如,甲开车与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车辆损坏和身体受伤,甲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乙的损失首先会由甲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其次,如果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就需要看车辆是否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在交强险赔偿后,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比如,上述例子中,乙的损失较大,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一部分未得到赔偿,若甲的车辆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这部分未赔偿的损失就可能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来承担。最后,如果车辆既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者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那么就需要由事故的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经过交警认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双方就需要按照这个责任比例来分担剩余的赔偿费用。总之,交通事故赔偿的承担顺序一般是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是责任人。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也合理地分配了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