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重新鉴定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我之前做了工伤鉴定,现在要进行重新鉴定,但是产生了一笔交通费。我不太清楚这笔交通费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单位承担,或者有其他的规定?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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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重新鉴定过程中,交通费承担问题是许多劳动者关心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同情况下的承担主体。 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如果工伤重新鉴定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机构进行,且符合上述规定程序,那么产生的交通费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和鉴定等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工伤重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最后,若职工自行要求重新鉴定且不符合法定情形。例如,职工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满意,但没有合理理由或证据支持重新鉴定,自行决定去重新鉴定,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很可能就需要职工自己承担。因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费用是基于法定情形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不是职工随意要求的费用。 综上所述,工伤重新鉴定的交通费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符合规定的到统筹地区以外重新鉴定的交通费,在缴纳了工伤保险时可从基金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自行不合理要求重新鉴定的,可能需自己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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