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补充设定处罚的行为是否正确呢?
我在关注一些地方政策时,发现省政府出台了一项补充设定 处罚的规定。我不太清楚省政府有没有这个权力去补充设定处罚,这种行为到底正不正确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要判断省政府补充设定处罚的行为是否正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也就是说,省政府若要补充设定处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是为了实施上位法,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比如广泛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等,同时在权限范围内设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那么这样的补充设定处罚行为就是正确的、合法的。但如果超越了权限,比如设定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等自己无权设 定的处罚种类,或者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没有广泛听取意见、未作书面说明等,那么这样的补充设定处罚行为就是不正确的,不具有合法性。所以,要综合多方面情况来判断省政府补充设定处罚的行为是否正确。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