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按照约定管辖进行起诉吗?


在法律诉讼中,管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它决定了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关于是否可以不按约定管辖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约定管辖的概念。约定管辖,也被称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由哪个法院来处理他们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表明,只要当事人的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约定就是有效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按约定管辖起诉呢? 一是约定管辖无效。如果约定管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约定就是无效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以不按照约定管辖起诉。 二是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有有效的约定管辖,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不按照约定管辖起诉。比如,在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不受约定管辖的限制。 三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原来约定的管辖法院,那么就可以按照新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当事人不按有效的约定管辖起诉,而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能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就会将案件移送至约定的管辖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有效的约定管辖来起诉,但在约定管辖无效、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管辖等情况下,可以不按约定管辖起诉。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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