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由谁进行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那么,究竟由谁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婚姻是因为重婚而无效,不仅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当事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以及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是因为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赋予近亲属和基层组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有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宣告此类婚姻无效,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利益。 第三,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我国法律规定了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一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保护未到法定婚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时,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