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谁?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听说了代位权这个概念。我有个债务人,他欠我钱但一直不还,同时他对别人也有债权。我想通过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可不知道该向谁主张代位权,是我的债务人,还是他的债务人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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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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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你作为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你的债务人去行使他对别人的权利。 关于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比如说,甲欠乙钱,乙又欠丙钱,而乙不向甲去追讨欠款,导致无法偿还丙的钱,此时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甲主张代位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代位权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到期的。如果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一般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方式。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在实践中,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审查债权人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判决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当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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