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该如何进行抗辩?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被告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可通过合理的抗辩来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抗辩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商标合理使用抗辩。这种情况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非用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对该标识的正当使用。比如,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时使用了相关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次是在先使用抗辩。如果被告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被告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再者是商标不近似抗辩。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需要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标的使用方式等因素。如果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整体上不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那么被告可以以此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另外还有合法来源抗辩。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那么即使该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被告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权利无效抗辩。如果原告的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比如缺乏显著性、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被告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告自然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