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起诉主体是谁?


在探讨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时的起诉主体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且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首先,公司是有权利作为起诉主体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是其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的利益受到了直接损害,公司可以依据这条规定,以自身的名义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足额缴纳出资。其次,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能成为起诉主体。一方面,未足额出资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关于出资的约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赋予了其他股东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当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其他股东可以起诉。另一方面,未足额出资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每个股东的权益,例如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开展项目、偿还债务等,所以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另外,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有起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