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由谁来收集证据?
我最近卷入了一场民事诉讼,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到底该由谁来收集证据。是我自己去收集对我有利的证据,还是对方收集对他们有利的证据,又或者是法院会帮忙收集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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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主体主要涉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人民法院。 首先,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简单来说,如果你在打官司时提出了一个主张,比如要求对方还钱,那么你就需要拿出能证明对方确实借了你钱的证据,像借条、转账记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代表,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例如,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材料。 最后,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的“客观原因”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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