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鉴定由谁委托?
我最近遇到了医患纠纷,不知道该由谁来委托做鉴定。我自己能委托吗?医院会主动委托吗?还是说有其他规定的委托主体?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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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鉴定委托主体有多种情况。 首先,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比较常见且公平的方式,双方达成一致后,一起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种共同委托的方式能够保证鉴定过程在双方监督下进行,使得鉴定结果更具公信力。 其次,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也可以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患者或者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就会启动相应的委托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这种情况下的职责。 最后,患者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过,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在诉讼中可能会面临对方当事人的质疑,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信。但这为患者提供了一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主动获取专业意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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