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我遇到个事儿,有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把我家东西弄坏了,造成了一定损失。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呢?是执行公务的人员自己赔,还是有其他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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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关键概念,一个是职务行为,另一个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活动;个人行为则是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依法进行且符合规定的职务行为,即便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失,通常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例如警察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脱,不得已损坏了公民的车辆,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超出了正常的职务行为范围,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家进行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例如执法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肆意损毁公民财物,这种行为就可能属于个人的故意行为,国家在赔偿后会向该执法人员追偿。 此外,如果执行公务的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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