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由谁决定?
我有个亲戚在服刑,听说表现好能减刑或者假释。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减刑假释到底由谁来做决定,是监狱自己就能定,还是有其他的部门负责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决定主体,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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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减刑和假释并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特定的决定主体。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也就是说,执行机关(通常是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没有直接决定减刑的权力,它的职责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和评估,当认为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时,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而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法院会通过合议庭的形式,对执行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真的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只有在确认符合条件后,才会裁定予以减刑。 接下来看看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同样,假释也需要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会裁定予以假释。 总的来说,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执行机关负责提出建议,而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手中。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决定能够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刑罚执行的效果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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