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规定谁来决定战争与和平?
我不太清楚在咱们国家的宪法里,到底是哪个主体有权力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我知道这是非常重大的事项,对国家和人民的影响都极大,所以很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明白这个关键的权力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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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战争与和平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将这项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因为它能够集中体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就包括‘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当面临需要决定是否进入战争状态或者维护和平等重大情况时,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来作出决策。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根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应对特殊紧急情况,保证国家在不同时期都能有合理合法的机制来处理战争与和平相关的重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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