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我国宪法,什么具有决定权?

我想知道在我国宪法里,到底哪些主体或者机构是具有决定权的。我对这方面不太了解,也不知道具体的范围和界限。比如在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到底哪些是有决定权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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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宪法中,多个主体具有不同方面的决定权。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广泛的决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这意味着,对于国家领土划分、特别行政区这样的重要制度安排以及涉及国家重大安全的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终的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有相应的决定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它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这些决定权确保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的一些重要事务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有一定的决定权体现。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虽然主席是根据相关决定来行使这些权力,但这也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同样有其决定权范围。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这些决定权使得国务院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保障国家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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