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规定谁来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我有点搞不清楚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个机构或者主体,依据宪法规定来决定战争与和平这么重大的事情。我知道这是关系到国家命运和人民生活的大事,所以很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有没有懂的朋友能给解释解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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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其中第十四项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这是因为战争与和平是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由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意愿和利益的最高权力机关来作出决策。 从法律角度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战争或和平的决定是一个严格的法定程序。在面临相关重大问题时,会经过代表们充分的讨论、审议和表决等环节,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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