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监督权由谁行使?


在我国,监督权并非由单一主体行使,而是由多个不同的主体共同承担,不同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首先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行使监督权可以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来间接监督国家的管理和运行,也可以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直接监督。 其次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等,同时也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再者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还有人民检察院。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活动的法律监督。 此外,行政机关内部也存在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设有专门的审计机关等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等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