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由谁行使?
我一直不太清楚在咱们国家,像立法、行政、司法这些国家权力到底是由谁来行使的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主体和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这样能让我对国家权力的运行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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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行使涉及多个方面,不同类型的国家权力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 首先是立法权。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简单来说,立法权就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 其次是行政权。行政权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主要是负责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事务,比如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以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 然后是司法权。司法权主要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程序,保障其能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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