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三份应该给谁?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写好离婚协议了,听说要准备三份。但我不清楚这三份离婚协议具体该给谁,是我们双方各留一份,还有一份给民政局吗?还是有其他的分配方式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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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来说,离婚协议需要准备三份。 从法律角度来讲,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这三份离婚协议的分配是有明确要求的。 首先,夫妻双方各自持有一份离婚协议。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关于离婚各项事宜达成的约定,双方都需要留存一份作为日后履行协议内容的依据。比如,在涉及财产分割方面,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自己持有的离婚协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还有一份离婚协议要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这份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也具有备案的作用,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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