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取得票据却不享有票据权利?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事务时,发现有的情况是拿到了票据却好像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我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些人就算取得了票据,在法律上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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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的相关法律事务中,存在一些人虽然取得了票据,但依据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欺诈是指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出票据;偷盗则是秘密窃取他人的票据;胁迫是指以威胁等方式迫使他人交出票据。这种行为违背了正常的交易规则和道德准则,法律当然不会保护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票据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却没有做到。例如,没有检查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明显问题。这就要求持票人在接受票据时要保持一定的谨慎和注意。除了上述情况外,对于没有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人,其票据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根据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那么无偿取得票据的人也不能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总的来说,票据权利的享有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交易的公平、诚信原则。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因重大过失或者没有给付对价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取得票据的人,其票据权利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根本不被法律所承认。这有助于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合法持票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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