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该由谁来买单处理?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由谁来买单处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关键,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赔偿顺序通常是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基本的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在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都有明确规定。 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车辆还投保了商业险,比如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险进行赔偿。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会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来确定。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例如,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交通事故的买单处理涉及多个方面,要综合责任认定、保险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等来确定最终的赔偿主体和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