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权属于谁?
我不太清楚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个主体拥有宪法监督权。我想知道明确的答案,因为我觉得了解这个很重要,以后遇到和宪法相关的事儿,能知道监督这一块是怎么回事。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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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权是指特定的机关或主体,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执行的权力。 在我国,宪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拥有广泛的职权,其中就包括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这一监督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平台,保障宪法的规定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它对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能够及时应对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宪法在日常的国家治理活动中得到准确的贯彻和执行。这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的安排,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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