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没有决策权,那么谁有决策权呢?


在我国,公民并非完全没有决策权,但公民参与决策的方式与拥有决策权的主体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公民主要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途径参与到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比如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方式,为决策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但决策权一般集中在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手中。 首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决策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等。 其次,各级人民政府也具有一定的决策权。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需要对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的事务进行决策。例如,政府可以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出台产业政策、进行城市建设规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权,这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决策职能。 此外,一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也有决策权。比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在司法工作中会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和决定,这也是一种决策行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这些决策行为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