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中谁享有先履行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在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的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至于谁享有先履行的权利,这要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合同订立时,双方通常会对履行顺序作出明确的约定。比如在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再支付货款。那么在这个合同关系里,卖方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先履行的权利,而买方则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货物后,买方才需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买方就可以依据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法律条文为顺序履行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也可能对履行顺序作出规定。例如在一些建设工程合同中,根据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承包方先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方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此外,在确定谁享有先履行的权利时,还需要考虑交易习惯等因素。交易习惯是在一定地域、一定行业内长期形成的、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和遵循的行为方式。如果在某个特定行业中,一直存在着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那么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这个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顺序。 总之,顺序履行抗辩权中谁享有先履行的权利,要综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明确履行顺序对于合同双方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