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时由谁管辖?

我在A地工作,也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A地,但我的工资关系在B地。最近和公司有劳动纠纷,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可不知道这种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该由哪个地方的仲裁机构来管辖,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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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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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下,关于管辖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工资关系所在地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进行工资核算等工资管理活动的地点,一般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办公地点或者财务核算地相关。劳动合同履行地则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也就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的地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产生劳动争议的实际地点,由该地的仲裁机构管辖更便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仲裁机构调查取证、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例如,劳动者在当地工作,相关的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都更容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获取。 所以,当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时,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如果双方都向不同地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还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便利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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