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的始作俑者是谁?
我一直不太明白嫖宿幼女罪这个法律概念,也想知道当初提出或者推动这个罪名产生的人是谁。这个罪名好像争议挺大的,我就想弄清楚到底是谁是始作俑者,这背后有什么故事和原因,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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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不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删去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要明确所谓“始作俑者”并没有确切指向某一个人。在法律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一项罪名的设立是综合多方面因素和众多法律专家、立法工作者的意见形成的。法律的制定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会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司法实践等多方面考量。在当时设立嫖宿幼女罪,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嫖宿幼女这种行为进行更准确的定罪和量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保护幼女权益认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发现嫖宿幼女罪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犯罪者的处罚力度,不能很好地体现对幼女权益的保护。因此,经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最终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该罪名。此后,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样的修改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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