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
我遇到了环境侵权的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被侵权的我来证明对方侵权,还是侵权方来证明自己没侵权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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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走向。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环境侵权举证责任主体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对于环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也就是受到环境侵权影响的一方)不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和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只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一是存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废气等;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身体生病、农作物减产等。 而侵权人(也就是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一方)则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侵权人需要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像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情况。同时,侵权人还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这些,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主要对侵权行为和自身损害进行举证,而侵权人则对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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