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是谁?


股东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关于被告的范围,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列举被告的具体范围,但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理中是有一定界定的。 通常情况下,被告主要包括两类主体。一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他们违反这些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就可以针对他们提起派生诉讼。比如,董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董事就可以成为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类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当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而公司又不积极主张权利时,股东也可以对该第三人提起派生诉讼。例如,外部企业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的资产,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此时该外部企业就可能成为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较为广泛,只要是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的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但前提是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股东才能够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来追究侵害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