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当事人不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行政复议当事人不包括哪些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复议当事人一般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则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接下来分析不包括的主体。第一,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不包括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主体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利益关联,那么它就不能成为行政复议当事人。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而行政机关针对甲企业的某项环保问题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乙企业与该环保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乙企业就不能成为该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第二,行政机关内部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或部门通常也不构成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而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或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某行政机关内部的科室,它只是该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复议中,一般不会将其列为当事人。 第三,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等不被视为行政复议当事人。证人是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复议机关进行陈述的人,鉴定人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他们虽然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但他们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协助复议机关查明事实,而不是基于自身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而参与,所以他们不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