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出借人不一致时诉讼主体是谁?

我把钱借给别人,但是借条上写的出借人不是我,是我朋友。现在借款人不还钱,我想去法院起诉,可又不确定我和我朋友谁能当原告去告他。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实际出借人和名义出借人不一样的情况下,到底谁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去法院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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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确定诉讼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实际出借人就是真正拿出钱借给别人的人;名义出借人则是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显示为出借人的人,但他可能并没有实际提供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出借人不一致的案件中,如果实际出借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债权人,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资金是从自己账户转出给借款人,或者有借款人承认实际借款对象是自己的聊天记录等,那么实际出借人就有很大可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因为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借贷关系,谁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谁就享有相应的债权。而名义出借人虽然在债权凭证上体现为出借人,但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实际提供了借款,仅凭借条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其作为诉讼主体。不过,如果名义出借人经过实际出借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合理说明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下名义出借人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最终的实体权利还是归属于实际出借人。所以,在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出借人不一致时,要判断谁能作为诉讼主体,关键在于证据的证明力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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