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实际借款人后,责任由谁承担?
我在一次借款事件里遇到了麻烦,签借款合同的人和实际用这笔钱的人不是同一个。现在闹到法院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是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来承担责任,还是实际用款的人承担责任呢?特别想搞清楚法院判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和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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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实际借款人后,责任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依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若存在名义借款人,一般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简单来说,合同相对性就是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比如甲和乙签了借款合同,那不管钱最后谁用了,从合同角度乙就得找甲要钱。即便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有纠纷,那也是他们俩另外再解决。《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里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名义借款人。 其次,如果银行等出借方明确知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且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那么实际借款人也负有相应的还款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出借方从一开始就知道钱是给实际借款人用的,而且也认可这种操作,那实际借款人就得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如果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若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概念: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名义借款人:就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形式上看是借款人的一方,但可能并非实际使用借款的人。 实际借款人:是真正使用借款资金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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